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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启动行驶后,本已坐下的乘客又起身向后车厢走去。没想到公交车在斑马线前礼让行人而刹车,该乘客失去平衡跌倒。事后,乘客因受伤而起诉公交公司索赔,但被一审驳回。
1、乘客车内跌倒
去年底的一天早上,柳州市民李老太登上了一辆56路公交车。她就近找了个座位坐下。可车辆启动后,她又起身向后车厢走去。当她抬脚迈向第一层台阶时,车辆正好行驶至黄村一条斑马线附近,司机见有人过马路,便采取刹车措施。李老太因失衡而倒地!她爬起后,扶着扶手走到后车厢一个座位坐下。到站后,她扶着车辆后门的扶手下了车。
翌日晚,李老太感到周身不适被家人送到医院。经查,中医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尾椎脱位及高血压、糖尿病等。其住院16天,共花费近2.3万元。出院后,李老太还做了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
为此,其家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遭拒。于是,便将公交公司诉至柳北法院。
2、庭上各执一词
2018年5月下旬,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就李老太跌倒后为何不及时就医,以及其在车上擅自走动而跌倒由谁担责展开了激烈地争辩。
原告方称,李老太之所以未及时向公交公司索赔,是因为她年事已高,没有法律意识。而她也不能预见司机到斑马线时会突然刹车,所以,李老太更换座位属于一般过失,虽然这种过失法律是不予提倡的。但是,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老太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毕竟,她的损失是基于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
被告方对此观点并不认同:根据调取的视频所反映的事实,李老太跌倒后是自行走向后车厢座位的,整个过程没有看到有骨折的征兆。因此,本案的损伤后果并非摔倒所致。再者,李老太长期乘坐公交车,知晓行车过程不能随意走动的常识,这也是交通安全法要求乘客应遵守的义务。就本案而言,李老太本身年老体衰又身患多种疾病,因而,她应当预知,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一般的人。而公交车司机在整个行驶过程中,从起步、运行、遇到斑马线时避让行人的操作都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运过程中并不存在导致李老太倒地的不当行为。
3、一审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对自己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老太无法证实其构成伤残的损伤是发生在公交车上所导致。其摔倒后,并未向司机提出受伤,且又能自行走动。结合李老太就诊时间,并无充足证据证实其医疗费、住院费以及损伤系在公交车上摔倒所致。因此,无法排除李老太诉请的损伤系下车后发生的。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应知道在乘坐行驶中的公交车上不能随意走动,却完全忽视了自己走动会产生危险和发生意外。当时车上的其他乘客(包括站着的乘客)并未摔倒或受伤。因而,李老太对其在车上的摔倒具有重大过失。
另外,从司机刹车的原因分析,是遵守交安法,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从后果上看,是为了避免撞到行人。通俗点说,就是为了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并且,公交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也在正常车速范围之内。因此,法院认为,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作用,法院的判决结果更应承担社会价值的导向责任,承载着倡导遵循公序良俗的价值导向。司法有其教育、引导功能,司法不应提倡和鼓励在行驶中的公交车辆上随意走动的行为。
综上,法院对李老太的诉请难以支持。因而,依据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于2018年7月上旬驳回了李老太的诉请。
李老太得到判决书后,在法定时限内没有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