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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城北村庄搬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阅读量:3673752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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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贵溪市城北村庄搬迁改造项目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出台了!标志着城北村庄搬迁改造工作即将进入征收补偿签约阶段。具体都有哪些补偿措施,详情请看:
为加快我市城市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贵溪市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我市决定启动城北村庄搬迁改造项目。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条  征收目的和意义
以优化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原则,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市化建设,改善百姓居住环境,全力将城北村庄搬迁改造项目建成“群众认可、社会满意、政府放心”的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
第二条 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二)《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十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十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10〕96号);(十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十六)《贵溪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贵府字〔2018〕25号);(十七)其它涉及此项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文件。第三条 征收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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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地块1:东至河潭镇龙石村委会长塘周家组,西至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四十三路,南至十二号路,北至沪昆高速。地块2:东至硫磷化工基地晟化大道,西至经八路,南至沪昆高速,北至纬四路。以上地块范围具体见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第四条  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贵溪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贵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三)征收实施单位:泗沥镇人民政府、河潭镇人民政府第五条 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签约期限: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含)止。
第一签约时间节点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含)止;第二签约时间节点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含)止;第三签约时间节点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含)止。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天内完成房屋腾空搬迁。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和产权登记证明材料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或宅基地登记卡片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或宅基地登记卡片为准。
二、集体自管公房:以房屋登记簿或宅基地登记卡片确认的面积、性质、结构为补偿依据。三、未登记建筑:被征收人房屋未经房屋权属登记的,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贵溪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房屋所在镇人民政府组成市确权定性领导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参照划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评估确定。
一、征收私房住宅(一)房屋补偿1.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是指对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360平方米以内部分实行市场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超出36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单体建筑成本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签约奖励及腾空奖的支付时间按本方案的规定执行)。对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另行安置。
3.选择产权调换补偿的: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产权登记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相等部分的公摊面积,互不计算面积差和评估价格差,一并计入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
① 按“套内面积征一还一、异地安置互评找差、公摊互不评估计差”原则安置。按照“先签约先挑选安置房”的原则选房。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比例分摊公摊面积(计算公式:安置房公摊面积÷安置房套内面积×安置房套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部分的面积)
② 安置房套内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方式支付。
③ 安置房源:中央学府小区的政府预采购商品房和城北搬迁安置区安置房(具体房源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
④ 安置房屋价格按照贵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市政府预采购商品房源用于城北村庄搬迁改造安置房价格的批复》(以下简称政府批复价格)执行。
⑤ 在第一时间节点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套内等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人所选的安置房价格给予10%优惠。
在第二时间节点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套内等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人所选的安置房价格给予8%优惠。
在第三时间节点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对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套内等面积的部分,按被征收人所选的安置房价格给予6%优惠。
⑥ 被征收的主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含)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安置(但每户安置房屋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在此面积范围内安置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单体建筑成本价格购买。
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60平方米(含)或超过360平方米/户(含)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批复价格购买。
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大于360平方米(含)的,只按360平方米/户安置,超过部分按单体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因户型限制,被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不足二分之一的部分只按市场评估价格货币补偿;超过二分之一的可以再安置一套安置房,超过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政府批复价格购买。
单体建筑成本价(具体见附件1)。
(二)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含隔热层)补偿按市场评估,不折旧。(三)搬迁补助被征收的房屋按800元/户/次的标准给予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一次搬家补助;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予两次搬家补助。
(四)临时过渡补助1.临时过渡方式:由被征收人自己寻找周转房临时过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中央学府小区政府预采购商品房的期房过渡期限为 18个月;城北搬迁安置区安置房过渡期为36个月。
在签订征收协议时,根据过渡期限一次性按被征收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发放;每户结算后少于600元/月的,按600元/月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
自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临时过渡补助终止发放,但再给予延续三个月的过渡补助。
(五)签订协议奖励1.在第一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主建筑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
在第二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主建筑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在第三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主建筑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
2.签约奖励在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部门拆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房屋补偿安置征收利用集体土地上房屋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房屋,其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房屋部分经确权定性后,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房屋面积计入人均房屋面积。即被征收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房屋自行改为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房屋,在2003年11月1日前连续经营至今且被征收时仍在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征收时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2003年11月1日以后在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被征收时仍在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被征收时按房屋登记性质进行补偿安置,实际经营部分房屋经确权定性后另给予其经营性行为部分的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补偿;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它房屋改为从事经营性行为房屋的,一律按房屋登记性质进行补偿。集体企业用房,其土地使用权参照同类地段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房屋按单体建筑成本价补偿。合法工业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置换土地的,另行办理土地置换手续。村集体管理用房、仓库、祠堂等房屋按单体建筑成本价补偿。(一)房屋装饰装修及围墙、猪牛栏等有关附属建筑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不折旧。
(二)搬迁补偿: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被征收的房屋从事经营性行为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按其房屋评估价的5‰每月计算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助期为6个月。
(四)奖励
1.在第一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经营性行为部分的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
在第二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经营性行为部分的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
在第三签约时间节点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按其经营性行为部分的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
2.签约奖励在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部门拆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搬迁腾空奖1.在第一时间节点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搬迁腾空完毕的给予6万元/户搬迁腾空奖;
在第二时间节点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搬迁腾空完毕的给予4万元/户搬迁腾空奖;
在第三时间节点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天内搬迁腾空完毕的给予1万元/户的搬迁腾空奖;
2.搬迁腾空奖在被征收房屋交付征收部门拆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征收未经登记建筑对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市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房屋所在乡(镇)政府等部门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
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在第一时间节点签订协议搬迁腾空完毕将被征收房屋移交给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的,给予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具体见附件2),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不实行产权调换。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第九条  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及热水器迁移补助
1.有线电视移点一个终端补助500元(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2.固定电话、网络移点一个终端补助158元(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3.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补助每套400元;
4.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补助每套200元,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补助每套1000 元;
如选择货币补偿的:电表一户一表补助600元,水表一户一表补助1100元。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召集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如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参与投票或没有评估机构可以获得简单多数票,采取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征收部门书面向鹰潭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书面申请中应说明异议理由。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和民生保障
1.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的户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征收房屋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户籍人口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调属地公安部门核实。
2.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分户,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报属地公安部门批准。
3.家庭人口计算方法,被征收人人数按征收农村家庭常住户口在册并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权利的人数计算,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
4.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5.与村民结婚的外地妇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
6.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被征收人的户籍人口及分户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三条 契税减免及收费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和《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不动产权证”登记费由被征收人缴纳,被征收人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全免。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带本人身份证到场,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受托人携本人身份证、产权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2.对房屋征收及范围内应该依法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设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4.实行房地合一征收补偿原则,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登记机构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被征收人按照协议已完成搬迁或按照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已完成搬迁的,不得擅自拆除,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有资质的房屋拆除单位进行拆除,以确保施工现场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未竣工房屋按评估价值实行货币补偿,不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奖励补助等其他费用。
7.附属建筑、构筑物,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8.被征收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第十五条
本次改造范围内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面积360平方米以内的参照本方案执行;房屋征收面积超过36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单体建筑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附件
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贵溪市房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单体建筑成本价 2.违法建筑自行拆除补助标准

来源:贵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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