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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增多一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有了新情况!

阅读量:3697413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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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制度一直备受各界人士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修改也牵动着众多网友的心,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到底作出了哪些修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三次审议(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对树立优良家风、保护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合法权益、患病情况的婚前告知义务、隔代探望权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树立优良家风条款
为了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有的常委会委员、专家学者建议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假设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夫妻之间除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外,还应当互相关爱。
良好家风对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三审稿采纳了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八百二十一条夫妻忠诚义务条款的基础增加了相关规定。
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也一直强调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利,“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更是收养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草案三审稿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
对此,草案三审稿拟将草案二审稿第八百二十一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确立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网友热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问题,草案三审稿给予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回应。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就受胁迫一方享有婚姻的可撤销请求权进行了规定,并未对无过错方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着墨。而草案三审稿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还在第八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删除隔代探望权相关条款
所谓隔代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但鉴于频频出现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享有探望权的情况发生,草案一审稿根据相关实践情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并在二审稿中根据相关意见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对于是否应该在民法典中增设隔代探望权,社会各界人士意见不一,直至草案三审稿仍尚未达成共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隔代探望权,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可先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据此,草案三审稿中删除了隔代探望权的相关条款。
另外,由于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对其修改属于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草案三审稿中暂不对法定婚龄进行修改。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王菁|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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