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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买到有质量问题商品索赔,平台代付的追索案例

阅读量:3697420 2019-10-23


【看点】
1.淘宝购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如何维权。
2.店家自行免责声明是否有效?
3.淘宝平台代付赔偿金后对店家的追索。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徐丽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92民初836号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春,浙江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丽杰,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丽杰(以下简称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毓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先行赔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488.45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计人民币1537.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实际应计至偿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被告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淘宝网的经营者。被告系会员名为“159××××3558a”(以下简称“涉案店铺”)的注册人,淘宝店铺的注册人,通过淘宝网发布商品信息并向买家出售商品。为规范经营并保障消费者权益,涉案店铺入驻淘宝网时与淘宝网缔结了包括《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原被告双方构成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2015年12月18日涉案店铺在买家通过淘宝网发起维权申请并充分举证后,一定时间内拒绝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致使众买家权益受损。根据原被告间所缔结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如店铺的行为使淘宝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淘宝可在对第三人承担金钱给付等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店铺追偿。涉案店铺上述行为属于未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承诺而导致买家权益受损,在与涉案店铺进行多次沟通无果后,为及时挽回买家损失,原告在2016年1月16日使用自有资金先后对涉案店铺的买家进行了赔付,金额为10488.45元。嗣后,原告以多种方式向被告追偿上述款项,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本案实际予以审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淘宝网(××)系原告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淘宝会员名“159××××3558a”的淘宝店铺由被告注册使用。
2015年11月25日,淘宝会员为“扬起的帆”(真实姓名:轩朋)的淘宝买家在被告的涉案店铺购买“新款新能源老年代步车油电两用电动四轮车玻璃钢小宝马轿车”(以下简称案涉产品)一件,支付定金2000元,订单编号为1427444484109963。2015年12月2日,该买家支付剩余货款9500元,订单编号为1418519791989963。2015年12月6日,交易完成。2015年12月18日,该买家向淘宝平台提交售后服务申请,发起退货退款申请,原因:质量问题,金额分别为2000元和9500元。2015年12月19日,被告拒绝本次售后服务申请,拒绝原因:商品已经影响二次销售,拒绝说明: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不能上牌照,介意者勿拍,凡拍下付款均默认视为接受此条件。一旦产品拍下付款,我们厂家会进入准备阶段,中途如果退车要按照产品总价的5%扣除违约金,再次声明,不要以任何理由(包括不能上牌、不好操作、外观不好看、质量赶不上汽车、老人不喜欢、还未发货、发货慢等等诸多理由来退车或换车,本店绝不接受退货换货,还请拍前三思,因为这是大件商品,退货途中必有损坏)。被告同时上传其店铺的销售页面截图,截图显示:本店绝不接受退货换货。其同时留言称:产品有啥质量问题可以维修,需要换啥配件免费提供,拒绝退货。同日,买家要求原告介入,问题描述为商品无法启动,其于2015年12月20日向淘宝平台提交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视频及图片凭证。该买家以实际操作的形式展示案涉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车窗晃动严重;2、遥控器无法使用;3、方向盘自己会随意晃动;4、减速或者加速车辆会熄火。该买家同时留言称,当时提货时,车子是包装好的,被告要求确认收货后买家才能提货,当时在物流单子手写等通知提货,确认收货后才能试车,这个当时没有录音,但是可以去物流核实,我们是确认收货后才能拿到车子,这点就不符合淘宝规定,后来车子实在不能开,被告要求修改差评再处理,然后发一个短信说车子自己去修,该买家亦向平台提供了短信截图。2015年12月22日,被告提交凭证,凭证依然系其涉案店铺网络销售页面截图。被告同时指责该买家曾称退3000元就改差评。后,双方相互指责对方撒谎。2016年1月10日,淘宝客服留言称:售后服务已经处理完毕,判决理由,买家已经提供有效凭证,证明产品存在买家提出的问题,故退款给买家。2016年1月15日,淘宝小二转移被告保证金1011.55元。2016年1月16日,原告就被告保证金不足部分,使用淘宝基金代被告向该买家赔付10488.45元,并在赔付当日以站内信的方式,通知被告偿还淘宝已垫付的钱款或充值足够的支付宝余额,系统会自动追偿。
原、被告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当您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淘宝达成一致,成为淘宝平台“用户”。淘宝平台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淘宝平台规则均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可分割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视为您同意上述补充协议。您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使用淘宝平台提供的争议调处服务途径解决。如您选择使用淘宝平台的争议调处服务,则表示您认可淘宝平台的客服或大众评审员(“调处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淘宝平台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包括调整相关订单的交易状态、判定将争议款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给交易一方或双方等)。您理解并同意,在争议调处服务中,淘宝平台的客服、大众评审员并非专业人士,仅能以普通人的认知对用户提交的凭证进行判断。因此,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调处方对争议调处决定免责。如因您的行为使得第三人遭受损失或您怠于履行调处决定、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目的,可指示支付宝公司自您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进行支付。如您的支付宝余额或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应款项的,您同意委托淘宝使用自有资金代您支付上述款项,您应当返还该部分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淘宝的全部损失。
原、被告签订的《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系《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您同意当淘宝受理买家提出的消费者保障服务维权和赔付申请时,您应积极配合,在淘宝要求的时间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与买家交易的商品不存在买家提出的问题或符合双方的约定,并保证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如淘宝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或买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后,以其独立判断您未全面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的,则淘宝可根据本协议及其他公示的规定,通过您依据本协议提供的消费者保障服务方式对因此遭受权益损失的买家进行违约赔付。如您的保证金或支付宝余额不足以赔付时,您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在您保证金或支付宝余额不足时,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淘宝没有使用自有资金向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任何款项的义务,您仍应对买家或者其他权利人承担赔付、补偿义务。您明确同意如您的保证金或支付宝余额不足以赔付,且您未自行向买家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时,如淘宝使用自有资金代您向买家进行赔付的,淘宝有权就赔付金额向您追偿。如您的行为使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您应赔偿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被告的涉案店铺目前处于关闭状态。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自愿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入驻淘宝平台开设淘宝店铺,其与原告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等相关淘宝平台规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及相关淘宝平台规则的约定,原告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卖家或买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后,当其判断淘宝卖家未全面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内容时,淘宝卖家应对遭受权益损失的买家进行违约赔付;卖家明确同意如其保证金或支付宝余额不足以赔付,且卖家未自行向买家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时,如淘宝使用自有资金代卖家向买家进行赔付的,原告有权就赔付金额向卖家追偿。如淘宝用户的行为使原告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淘宝用户应赔偿原告上述全部损失。本案中,买家通过淘宝平台申请售后,反映其购买的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拒绝该协议后,买家申请原告介入,并向淘宝平台提交产品的图片、视频以展示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被告虽然拒绝,但其并未向平台提交其销售的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的相关凭证,而是提交了其在店铺销售页面明示该店铺绝不接受退货换货的截图,态度强硬。而且,该店铺作出的“绝不接受退货换货”的条款明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买家责任、排除买家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淘宝客服作出退款给买家的调处决定,符合普通人的一般认知,且被告也未举证证实原告的调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本院认定原告的调处决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被告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原告使用淘宝自有资金代被告向相关买家赔付后,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先行赔付的款项10488.4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另外,关于本案的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虽为公告案件,但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10488.45元;
二、被告徐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0488.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徐丽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徐丽杰负担。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徐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俊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榆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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