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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非法放贷意见》10问(一)

阅读量:3807378 2019-10-26


来源:京法网事

什么是非法放贷?
其与民间借贷有何不同?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则是以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为目的,并为此获取一定利息回报的行为。
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放贷人是否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这种放贷人就是我们常说的“职业放贷人”。
需要说明的是,利率的高低并不是区分非法放贷和民间借贷的因素。非法放贷不一定都是高利贷,民间借贷也未见得都是低息。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利率的法律效力存在如下“两线三区”:
(1)当事人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其约定有效;
(2)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其约定为自然之债;
(3)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其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例如,甲乙约定,甲借给乙100万元,借期1年,利息40万元。如果1年后,乙向甲偿还利息40万元的,其中4万元超出了本金的36%,构成不当得利,如果1年后,乙未偿还利息的,甲只能通过法院向乙主张偿还本金24%的利息,即24万元。即便约定利息超出本金年利率的36%,但只要是因生产、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资金调剂行为,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其性质仍属于民间借贷。

为什么要惩治非法放贷?
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一些金融类违法犯罪也随之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非法集资类案件、传销类案件、金融诈骗类案件呈高发态势。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危及金融市场秩序,甚至滋生出黑恶势力。从源头上看,这些乱象的产生几乎都可与违法放贷产生联系,但目前关于违法放贷却缺少刑法规制,亟待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非法放贷与黑恶势力的诸多常见犯罪行为存在紧密关联,是黑恶势力获得不法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也是产生“套路贷”、虚假诉讼的重要原因。只有从源头上打击,才能有效切断黑恶势力的“财路”,展示专项斗争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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