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涉黑涉恶怎么惩处?给黑恶势力提供“血液”的非法放贷如何处理?当黑恶势力从现实进入网络,“网络黑恶势力”如何在法律上认定?怎样才能让异地服刑的黑恶势力罪犯积极参与举报,深挖出更多涉黑涉恶线索?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的答案。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的指导意见》4个重磅指导性文件,在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发布会上,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指出,这四个文件的出台,是认真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
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间过半,进入到不进则退、慢进易退的新阶段,这些老百姓关心,而从前政策、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这批法律政策文件给出了清晰的答案——
01公职人员又当“黑老大”又当“保护伞”,怎么判刑?
“黑老大”“保护伞”,这两个词大家耳熟能详又深恶痛绝,可以想见,两者“叠加”之后,必然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处。国家监委牵头出台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
此次出台的一批法律文件,就是针对这样的新问题、新动向,让法律的模糊之处变得更清晰,让依法严惩变得更精准。
02政法机关扫黑,监察机关打“伞”,分工不同,为什么要强调配合?
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落入法网,让百姓拍手称快。扫黑除恶与反腐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同时也是专项斗争的重要原则。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职责不同,但是如果没有在研判分析、案件通报、线索移送、管辖权确定等方面的密切协作,后果往往不是案件查不深、查不透,就是案件的进展缓慢。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后果,比如在解决管辖权交叉的问题上规定:
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中,既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又涉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
注重严惩“保护伞”,同时注重“打伞”的机制建设,只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始终把矛头对准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03所有放高利贷的都是犯罪吗?
“驴打滚,利滚利”让人闻之变色,因为这是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也是很多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的罪恶之源,一些骇人听闻的案件后,总有非法高利放贷的影子。但什么是非法放贷,放贷者如何定罪量刑,一直是法律上一块模糊不清的领域。
最高法牵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给出明确解释。在《意见》中,对实际年利率36%以上的高利放贷行为,从目的、手段、后果等方面,给出构成犯罪的界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目前扫黑除恶的重心,已经在向审判阶段的法律仗转移,不断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才能让法庭上的较量,变成让黑恶势力闻风丧胆的歼灭仗。
04对于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如何严惩?
对黑恶势力,政法机关要“打准、打狠、打深、打透”,让黑恶势力没有能力滋生,没有胆量蔓延。《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样体现了这样的价值取向,《意见》明确: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
比如,一般人以单次年利率36%以上非法放贷,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少要判5年有期徒刑,而黑恶势力成员只要500万元,就能达到这个标准。
文字的严谨克制中,是感情的炙热坚决,这批新出台的法律政策文件在法律的框架里,凝成挥向黑恶势力的铁拳,拳拳到肉,成为“除恶务尽”这四个字最生动的注解。
05这会不会让民营中小微企业“无钱可借”?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打掉非法高利放贷,才能给合法的民间借贷腾出生存的空间,对非法高利放贷打击越严厉越彻底,才越能维护正常市场环境、越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例如,不少犯罪分子用花样繁多的形式,让自己的年放贷利率看起来达不到36%。《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实际年利率计算方式,有助于让大家看清非法高利放贷的“真面目”:
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高利放贷的严重危害不仅是针对借款者个人,更针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惩治非法高利放贷不仅不会伤害民营中小企业,反而对保护合法民间借贷,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06网上黑恶势力犯罪有哪些手段?
互联网带给人们便捷,同时也成为各类犯罪分子蠢蠢欲动的领域。其中最让人痛恨的就是黑恶势力线上线下相结合,在网上大施暴行。公安部牵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上黑恶势力的犯罪手段作出了总结概括:
对通过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应当准确认定,依法严惩。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黑恶势力在现实中无立锥之地,虚拟空间也绝非他们法外逍遥的场所!“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已经成为共识,网上的小恶小案尚不能容,遑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涉黑涉恶犯罪?这份《意见》的出台清晰地释放出一个信号——
扫黑除恶不会鸣金收兵偃旗息鼓,只会力度越来越大。
07鼓励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为什么特别针对这群人?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是一场人民的战争,大大小小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在群众的举报和监督下无所遁形,一条条线索指向他们的龌龊勾当,让正义之剑能够直捣黄龙。要深挖彻查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还有一类线索不能不重视,那就是来自黑恶势力罪犯的检举揭发。
司法部牵头出台的《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所以突出“异地执行刑罚”,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一律异地执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异地执行。
换而言之,这份文件专门鼓励正在监所服刑的“黑老大”积极提供线索,以争取立功减刑的机会。司法部表示,截至目前,在监所共摸排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5万余条,其中已查证属实1400余条。
哪里可能有将黑恶势力绳之以法的线索,哪里就必须深挖彻查。在监所开辟扫黑除恶的“第二战场”,是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必然方向。
08罪犯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会被打击报复吗?
鼓励这些罪犯坦白和检举揭发,有涉及公检法司的一整套的机制作为基础,从明确职责分工避免这些罪犯“走弯路”,到加强配合协调加快办理效率;从建立案件办理的告知制度,到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追寻公平正义的同时,注重的是对人权的保护。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提出:
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各部门在办案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份法律政策文件,每项内容都紧密联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项内容都关系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败。
紧盯群众痛点,破解斗争难点,从这些文件中,可以清晰看到扫黑除恶前进的轨迹,更能感受到除恶务尽的决心——
拿出坚韧不拔的意志、决战到底的勇气,紧盯紧咬,誓不松劲!
来源 |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编辑 | 孙延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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