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19时许,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王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或许迫于舆论压力,大连警方于案发四天后的24日21时许,通报了该凶杀案:蔡某某是“加害人”,他2006年1月出生,13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今,蔡某某被收容教养。有媒体披露,嫌疑人蔡某某在被警方控制前曾在班级群强调自己还不满14岁,并自我乔装脱疑。
据津云新闻报道,令被害女童之父感到最愤怒和不可思议的是,女儿的遗体被找到前,蔡某某竟装作若无其事,两次主动来跟他搭话。24日《新京报》新京报报道了一个关键细节:附近多名女士称,曾遭到过嫌疑人蔡某某不同程度的尾随和骚扰。
25日《新京报》继续报道,受害者家属不满警方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已请律师代理此案。根据此报道,嫌疑人案发前已经表现出不良行为,家庭、学校和所在社区有没有及时发现?如果根据相关征兆提前干预,此次惨案是否能避免?
连《人民日报》官微加入发声的队伍,唏嘘讲道:【人民微评:#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审思#】#警方通报大连10岁女孩被杀案#,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
鉴于蔡某某丧尽天良、凶顽嚣张,国人又一次发起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究刑责的热议。
为什么公众再议论未成年人刑责话题?缘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少见,例如屡见不鲜的校园霸凌案,甚至少年杀人惨剧。2018年12月份引起国人注意的两件少年弑母案,已经激起人们愤怒。2018年底,湖南省衡南县和益阳市先后发生两起骇人听闻的未满14周岁男少年弑母案。按现行《刑法》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下为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这些年少凶手虽然都被抓了,但依据刑法不会受到刑罚。
一次次血腥的未成年人凶杀案,然而凶徒却免受任何刑罚。这显失公正的不堪刑罚案例,屡次刺痛人们理智的神经。于是,我们不得不再度主张,国家应该尽快修订《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0周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据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发布过一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点明:“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况且,当下社会营养充足,少年儿童的生理与心理比起1980年代都早熟。国家还能天真地认定10——14周岁以下的少年年幼无知么?直面严峻的低龄化犯罪趋势,我国刑法继续坚持将14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吗?此外,参考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岁下调至8岁,这考虑了我国现实需要。因而,我们再度建言,刑责年龄降低到10周岁。毕竟,10周岁以上的少男少女心智已开。
我国刑法即使坚持14周岁以下人免负刑责的红线,但比《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的最低刑责12周岁年龄标准偏高。实际上,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责年龄甚至低于12周岁。譬如,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刑责年龄为8岁,英国将10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新加坡7周岁以下才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可惜,我们遗憾地看不到国家立法机关修改刑责年龄方面的立法计划。2016年“两会”期间有一部分政协委员在讨论校园暴力伤害事件时,提议降低刑责年龄,但是同年5月28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个表态,意味着我国司法部门不会仓促修改刑责年龄。
其实,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如果不及时治理,既给双方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更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一部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产生“犯罪要趁早,不需要负刑责”的邪恶想法。进一步,国人诟病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异化成了未成年犯罪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究竟在保护祖国的花朵,还是保护未成年人渣残害祖国的花朵啊?
按照现行《刑法》第十七条,未满14周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对该群体犯罪的惩戒一般是,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在必要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高企的严酷现实之下,我们认为收容教养承载不了被害者的不幸及其家属的悲痛,以及人们对公共安全一再地担忧。在刑法没修订刑责年龄未改的当下,我们悲观地预感,大连受害女童王某的父母请律师代理也追究不了凶手蔡某某的刑事责任,只能由其监护人给予民事赔偿。
日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草案提出,在预防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8项教育矫治措施;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修订草案丰富了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明确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但是,我们认定,这些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举措的震慑力并不如刑法下调刑责年龄那么强大。
10月26日上午,澎湃新闻又报道一则未成年人行凶。10月24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一个初中学生颜某(男,15岁)因对黄老师日常管理不满,在教室持砖头把黄老师的头部击成重伤,致使老师住进重症监护室(ICU)。
一件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目不暇接,反反复复刺痛国人脆弱的心。为此,我们再度重申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刑罚立场:10周岁以上犯罪的少年,教育不好必遭惩罚。让违法犯罪的少年犯付出代价,即是最好的教育。
世界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表明,"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有鉴于此,我国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抉择仁爱与公正之时,应当毅然地选择修订刑法降低刑责年龄到10周岁的公正。否则,公正匮乏则仁爱亦不存在。
{投稿邮箱:houger65155@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