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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支付宝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元

阅读量:3843419 2019-10-27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也要恪守诚信
谎称遭盗刷,19岁大学生 被支付宝起诉赔偿1元
本报讯(通讯员 杭互法 记者 姚容)昨天上午,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状告西安某高校19岁大学生李翔(化名)一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翔赔偿支付宝1元,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10000元。
本案源于今年5月的一次“盗刷”事件。李翔称,5月16日,他与朋友去爬山,下山后发现手机丢失,拨打手机号码提示已关机。于是,他用朋友的手机登录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发现账户内2550元余额及500元花呗余额均遭盗刷。5月19日,李翔向支付宝提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支付宝赔偿被盗刷的3050元。当时,李翔表示,5月18日,他向当地警方报过警。5月30日,支付宝按照“一案先赔”的原则,在案情未清楚前先行向李翔支付了3050元赔偿金。
然而,今年6月22日,李翔通过人脸识别验证再次登录支付宝账户时,支付宝后台发出数据异常警报。之后的2个多月里,支付宝技术人员对异常信息进行了核验,随即将李翔告上了法院。
支付宝后台数据显示,5月16日,李翔的支付宝在12点28分、34分发生了2笔支付交易;当天14点28分、29分、45分,其支付宝通过密码验证发生了3笔交易,其间,该账户还修改了密码;6月22日,李翔两次通过人脸识别登录支付宝账户。这一系列操作的手机IMEI码均为同一个,也就是说,这些登录、交易以及修改密码的操作都是在李翔自己的手机上完成的。同时,李翔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记录显示,李翔当时所称手机丢失时间为5月16日中午11点。可李翔后来承认,当天中午12点48分、34分的2笔交易是他本人所为,之后3笔交易以及修改密码是他人所为,但未能说明他人如何知道他的支付宝密码。
9月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此案。9月7日,李翔匆匆返还了3050元,并致电支付宝进行了解释。李翔称,6月底,他在宿舍找到了自己已经关机的手机,此前,是他的室友用他的支付宝交了就业安置费。至于室友如何知晓其支付宝密码,李翔称,平时他与室友关系不错,会让室友用自己的支付宝埋单,因此密码泄露。同时,李翔表示,由于赔偿金已经到手,手机找回后,他便没有再理会“盗刷”一事。
5笔交易,相隔仅2小时,李翔所说的与朋友爬山时丢手机的证词,在法官看来漏洞百出,而李翔所说的室友也没有出庭作证,李翔所说的话没有任何证据作为依托。另一方面,李翔提供的警方受案回执上,公章显示受案派出所为“西安市公安局草塘派出所”,与实际派出所名称“西安市鄠邑区公安局草堂派出所”不符。杭州互联网法院曾致电草堂派出所询问相关案情,得到的回复是“没有接到报案”。
案件越来越明了,被告李翔在问询中一度支支吾吾,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出示任何证据。原告代理人则表示,李翔的行为给支付宝带来了巨大的人力、技术上的浪费,还将虚假信息掺入支付宝安防数据库,造成了数据污染。最终,法院认定李翔谎报账户被盗,并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倘若有更多类似被告这样的行为出现,企业会疲于应付,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最终受影响的将是恪守诚信的企业和个人。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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