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信息从人民网获悉,大理州剑川县沙溪一客栈的大狗咬伤所住的男孩,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关)
留言:
“2019年2月1日我带儿子入住沙溪蔷薇花开客栈,这家店喂养的两只大狗,其中一只是防暴犬,咬伤了我的儿子。噩梦一样的过程,异地偏僻地方,找医院打疫苗,孩子发烧,中断旅程,退机票等等,一个心力交瘁的妈妈,欲哭无泪。事情发生后,店家没有一句道歉的话,没有一分钱的赔偿。无奈110报警,派出所民警来询问过程、拍照,做了记录,表示他们无权干涉。
2月4日我们回家后,电话投诉12315和旅游管理局,表示会做调查。2月11日监督局回电,他们只能进行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只能自己想办法。
作为一个旅客,在正式营业的客栈被店主的猛犬咬伤,相关管理部门推诿责任,旅客得不到安抚和赔偿,恶犬隐患重重,持续存在。我们期待一个公正的处理,期待危险隐患的解除。”
发生地: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留言收到之后,剑川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并批示:“由县旅游委牵头,县市场监督局、县公安局、沙溪镇党委政府配合,对信访人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书面回复信访人。并请张灼林主任经办和督办。”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潘**同志,您好!
你的留言,已收悉。剑川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由我县旅游委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沙溪镇党委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工作组就你反映的诉求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了解,你儿子在入住沙溪蔷薇花开客栈时被客栈饲养的狗咬伤一事属实。
经工作组多次与双方沟通联系并提出了调解建议,但客栈负责人明确表示不接受任何形式调解,愿意承担法院最终判决结果,该问题不具备调解条件。
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建议您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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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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