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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5元八宝茶,为何被判赔1000元?

阅读量:3843444 2019-10-27



近日,街头卖烤山药的大叔
自编自导这段“广告词”迅速走红网络
这年头,卖东西也需要剧情了……

网友也衍生出了各种版本
网友甲
妈妈,我想穿秋裤穿,穿大件的,两条够吗?够了,谢谢妈妈,妈妈真好!
网友乙
妈妈,我想吃柠檬,吃,吃树上的,一树够吗?够了,谢谢妈妈,妈妈真好!
网友丙
妈妈,我想喝八宝茶,喝,喝大口的,两袋够吗?够了,谢谢妈妈,妈妈真好!
每当天气转凉、气温下降的时候,潘某就盼望看到一种名为“盖碗”的风景,将“八宝茶”的八种配料放入盖碗中,冲以滚烫的水,料在盖碗中翻滚,不过一会,一杯暖茶就这样出来了~
这天,喜好“八宝茶”的潘某发现家里的茶喝完了,想早点喝到茶的他便来到A超市,购买了1袋“八宝茶”,净含量100克,单价5元。回到家中,潘某发现不对劲,这袋“八宝茶”配料中含有莲子芯,和他经常喝的八宝茶配料不一样,这可让熟悉八宝茶的他产生了困惑,其认为添加莲子芯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即来到A超市要求退货。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潘某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潘某诉请:
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5元并承担最低赔偿金1000元,总计100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超市辩称:
被告销售产品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相应标准,对于莲子芯,我方销售的产品中只是用来泡茶,而不是直接食用,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1涉诉产品是否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中,涉诉产品为普通食品,其配料表中标示的莲子芯未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又根据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规定,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
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使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被告销售的涉诉产品的原料中含有莲子芯成分,莲子芯不可以单独作为原料使用在普通食品或保健品中,故被告销售的涉诉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被告A超市作为涉诉产品的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诉产品,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A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最低赔偿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A超市退还货款时,原告应将所购买的涉诉商品退还给被告A超市。
判决如下:一、被告A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潘某货款5元,原告潘某将所购买的“八宝茶”1袋退还给被告A超市。
二、被告A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鼓小助有话说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还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有关部门针对食品安全要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
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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