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号:浙江检察
“我们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职务... ...”10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罗建其故意杀人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贾宇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李占国担任审判长,被告人罗建其及其二审辩护人、省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等出庭参加诉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被告人和被害人亲属到庭旁听庭审。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贾宇、员额检察官王亮、检察官助理赵戬组成出庭团队。
案情回顾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8月10日,被告人罗建其为帮助其父亲实现操控村务选举之目的,在浙江仙居县某村级选举会场,故意挑起事端,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作案后潜逃18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院依法审理后,于2018年12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建其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办案亲历
“我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现就你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对你进行讯问……” 2019年10月23日上午,贾宇作为案件承办人在省看守所讯问室对被告人罗建其依法提讯,历时近一个小时,就罗建其故意杀人致二死一重伤的相关争议事实、相关证据中的矛盾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进行核实,并认真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此前,贾宇带领办案组成员查阅了全部18册案卷,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核实和补充了相关证据,针对原重伤鉴定书存在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申请进行重新鉴定,在复杂的证据中梳理出关键事实和争议焦点。提审之后,又进一步拟定和修改了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出庭意见书、答辩提纲等。
庭审现场
“是否足以认定罗建其持刀捅刺致人死亡和重伤的事实?”
“罗建其的犯罪行为是否有事先预谋?”
“罗建其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罗建其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是否可以对罗建其从宽处理以体现法律的温情?”
在庭审中,检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并就量刑问题展开了辩论。
贾宇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出本案被告人罗建其经事先商议,持刀捅刺致两死一重伤的客观性证据到位,言辞证据充分,故意杀人罪定性依法有据,不存在防卫情节,同时,法律的温情既要考虑对被告人的温情,也要考虑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温情,罗建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罗建其故意杀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建其主观恶性大,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伪造身份潜逃18年,不主动赔偿,始终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无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罗建其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该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对被告人罗建其的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启示
贾宇接受央视采访
这是一桩发生在20年前的旧案,被告人罗建其持刀捅刺他人致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作案后潜逃18年才被抓获归案,是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案件。这起案件折射出了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也可以帮助我们深刻认识到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与法治意义。
进入新时代,在全面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道路上,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在基层,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落实的难点在基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也在基层。必须坚持和实践“枫桥经验”,把社会治理的重心落到基层尤其是广大的农村。为此,司法机关必须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基层的稳定发展和民主法治。
“检察机关是犯罪的国家追诉者、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有责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检察长带头办理案件,既履行了法律监督的责任,也履行了普法责任,能够让人民群众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很欣慰!”贾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