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白某某故意伤害案。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30日下午16时30分,被告人白某某因与其妻子白某丽婚姻家庭有矛盾,致使其对岳母呼某某产生不满,当日与白某红乘坐面包车来到高杰村呼某某家,用长约1米直径3厘米的木棍对呼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呼某某受伤住院。后白某某等人离开,行至清涧县岔口分站时将木棍扔到河里。
2018年11月23,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呼某某伤情进行鉴定符合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在清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医疗费用24940.01元。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办案法官结合全案案情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46.01元,应当由被告人白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白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呼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24940.01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00元、营养费人民币360元、误工费人民币3546元,共计人民币31546.01元。
来源: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