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欧盟曾在2017年将阿联酋列入黑名单,此后因阿联酋承诺将在2019年3月前进行税法改革以满足欧盟的税收标准,欧盟曾将其移出黑名单。近期,因阿联酋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履行上述承诺,又被重新列入黑名单中,这意味着各金融机构会对与阿联酋有关的客户开展额外的尽职调查。
其他被列入黑名单的司法区域,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根西岛和泽西岛等也于今年上半年陆续颁布新法,要求在当地开展特定活动的实体建立经济实质。
立法过程
2019年4月30日,阿联酋在2019年第31号决议内阁决议(The Cabinet Resolution No.(31) of 2019)(“决议”)中颁布了《经济实质法规》,明确所有从事相关活动(定义如下)并从中取得收益的阿联酋实体(包括在阿联酋各自由贸易区内注册的实体)应满足特定的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要求并进行申报,该决议已经于2019年4月30日起正式生效。获得阿联酋当局许可机关许可且开展相关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被许可方)均需遵守《经济实质法规》。所述的相关活动包括:银行、保险、投资基金管理、航运、融资租赁、分销和服务中心、总部以及知识产权(IP)业务活动。
开展相关活动的阿联酋实体须从以下几方面证明其可以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包括:
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主要收入来源的相关活动(“核心业务”);
在阿联酋境内管理和控制核心业务,该要求可通过在阿联酋境内召开董事会等方式满足;
聘用了充足的符合任职资格的全职员工(且该等员工在境内实际工作)或支付了足够的外包服务费用,以从事核心业务;
发生了足够的运营支出;
在阿联酋境内具有充足的有形资产或充足的费用将相关活动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可以控制、监督所聘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开展核心业务并取得收益。
从事相关活动的阿联酋实体应每年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发送通知(“通知”),并在每财年提交有关上一财年的合规报告(“报告”)。
上述通知应包含如下信息:
是否从事相关活动;
如从事相关活动,其全部或部分收益是否需要在阿联酋以外的司法区域缴税;及
财政年度的截止日。
上述报告应包含如下信息:
相关活动类型;
相关活动的收入及种类;
相关活动的成本和资产数量;
开展相关活动的办公地址、全职员工人数;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不合规的后果可能包括:首次违反上述经济实质规定或申报要求的阿联酋实体,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不超过50,000迪拉姆的罚款并受到主管部门的警告。如果该实体在接到警告后的下一财政年度仍然违反相关规定,则可能会被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0迪拉姆的罚款,以及吊销、撤销相关执照或无法更新执照的处罚。
2019年9月11日,阿联酋财政部颁布2019年第215号部长决定(指引),详细说明了如何遵守《经济实质法规》。下文重点介绍其中的部分关键内容。
什么是许可?
许可包括商业许可、公司登记执照或在阿联酋开展业务活动之前需取得的其他形式的许可。
豁免公司
仅在阿联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且取得收入的公司须符合《经济实质法规》要求。《经济实质法规》规定,国家政府、任何酋长国政府或其政府机关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拥有其股本的商业公司均无需遵守《经济实质法规》。该指引明确指出,获得此类豁免需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本。
信息通知的提交
该指引明确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被许可方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通知。监管机构尚未确定提交通知的具体期限、格式和方式。预计还会发布其他相关指引。
“指导和管理”测试
为符合《经济实质法规》要求,公司须在阿联酋召开及参加充足的董事会议。具体数量取决于被许可方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水平。该指引明确指出,预计每个财年需至少在阿联酋召开一次会议。这些会议必须拥有书面会议纪要,由亲自在阿联酋参会的与会人员签字,并保存在阿联酋。如果被许可方受某一个人(即,总经理或执行总裁)管理,则此类规定适用于该个人。
“充足”和“适当”的含义
阿联酋指引规定,对各被许可方而言,充足或适当取决于相关业务活动的性质和水平。该指引指出,《经济实质法规》并非旨在强制要求企业雇佣比实际需要更多的员工,或发生比实际需要更多的支出。相反,被许可方应保存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资源及发生的支出是否充足且适当。
有关外包业务活动的额外阐述
该指引明确指出,被许可方可将核心创收活动外包给阿联酋关联方。同时,被许可方必须能够证明其将业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或关联服务提供方并非旨在规避遵守《经济实质法规》。此外,该指引指出,确定被许可方资源是否充足时,需将阿联酋非关联服务提供方的资源考虑在内,但如果服务提供给在阿联酋开展相关活动的多个被许可方时不得重复计算。
特定行业相关指引
该指引概述了控股公司、总部和高风险知识产权企业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业务活动仅限于控股或参股的公司无需在阿联酋开展核心创收活动。
开展相关活动并非仅从股权权益(即,股息和资本利得)中取得收入的控股公司不会获得降低的《经济实质法规》要求。被许可方必须满足与其开展的相关活动有关的所有实质要求。
对于开展总部业务活动的实体,需根据其开展的活动进行测试,而非根据其在集团架构内的定位。
预计将发布的其他指引
监管机构负责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并且须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应用这些规定。
确定被许可方是否符合《经济实质法规》要求可能需考虑多项因素,如,开展的核心创收活动及员工人数或其他资源是否充足(将财年内所需资源的波动考虑在内),开展核心创收活动的员工花费的工时和时间表,以及每个员工的平均收入。
预计将出台其他指引确定应向哪些监管机构提交通知和报告。该等监管机构将确定此类报告的格式和提交方式。
本文为作者学习研究心得与实务经验,不代表作者所执业的律师机构的意见或建议。
LawyerLuiz 刘盼盼律师:
先前曾在知名私募机构、投行任职,于2016年加入京师律师事务所,注册于郑州办公室,证券和投资基金部负责人。
参与的项目涉及境内与北美、欧洲、东南亚、中亚、中东地区的交易,中国律师资格,基金和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证券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及跨境投资、家族财富与传承等境内外综合公司、金融、资本市场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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