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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也观察 | 面对少年杀人事件,法律为何如此尴尬?

阅读量:3879097 2019-10-28



近日来,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10岁女童的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本案也因此超出事件本身,更深入到立法合理性、未成年人保护、青少年暴力、家庭教育等诸多领域。笔者作为律师,也曾接触和代理不少暴力案件,其中不乏凶残、恶劣的案件,但它们带给我的触动远不及本案。
在所有人的印象中,10岁和13岁,本该是天真烂漫、单纯无忧的年纪,很难与一桩凶杀案联系起来。但事实如此残酷,他们一个成为被害者,命丧刀下;另一个却是行凶者,备受斥责。这样的事件,不能不令人叹息!

案发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并抓获凶手蔡某某。但面对这个只有13周岁的少年杀手,法律显得无可奈何。因蔡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警方只能将其收容教养。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不免让人感到失望。死者父母表示“无法接受”;案发小区的居民也不满意,数百名居民自发签署“联名请愿信”,要求处罚行凶者,“还小区安宁”;而舆论更是一片哗然,指责法律“纵容”犯罪,甚至有网友发出“如果法律管不了,就杀掉凶手全家”的过激言论。面对这起少年杀人事件和汹汹民意,法律显得颇为尴尬!

我们必须承认,无论基于情感还是理智,受害女童家属和社会公众希望惩罚凶手的诉求是非常合理的。这一方面是“同态复仇”原始报复心态的朴素表现,另一方面也是对社会正义和安宁生活的深刻关切。我想,面对如此残忍的行凶者和悲惨死去的女孩,基于最基本、最朴素的正义理念,应该不会有多少人真的希望凶手“逍遥法外”吧!
但平心而论,警方对本案的处理也合乎法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刑法》也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此,单从刑法角度看,蔡某某尚差两个月才满14周岁,其杀人行为虽然十分残忍,但确实不构成犯罪,无法对其进行惩罚。
这不禁让我们反思:究竟什么原因,让一个“人人请诛”的凶手无法受到法律制裁?让本应惩罚犯罪的法律反倒成为凶手逃避制裁的“护身符”?
我们有必要将视线回归我国《刑法》,看一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的目的之一是惩罚犯罪。但是,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犯罪,对犯罪处以什么样的惩罚,都必须刑法明文规定,这便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个看似简单的原则是经过数千年的人类经验总结而确定下来,目的是尽量减少和消除刑法的恣意性。因为对人进行定罪和处罚是一件十分严重且严肃的事情。

而偏偏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已经明文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警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没有任何酌情的余地。如此“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弊端——很难应对错综复杂和不断变化的社会。

那为什么要将14周岁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呢?刑法在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时,需要考虑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人能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或影响;控制能力是指人能不能决定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人只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备的情况下,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可能惩罚一个做了错事的幼儿。
大家同时形成这样的共识:对于身体和精神正常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将获取更多的知识和信息,智力也逐渐成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愈加完备。因此,世界各国的刑法都以年龄作为区分正常人刑事责任的界限,我国也是如此。但为什么必须是14周岁,13周岁或15周岁不可以吗?这个很难回答,这是立法者综合立法当时的具体情况所确定的。
公众最大的质疑也在于此:既然罪刑法定,那么是否可以修改刑法,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放弃“一刀切”的认定模式而改由个案评定?就现实情况看,公众的这种质疑非常合理。我国现行《刑法》制订于1979年,随着社会发展,如今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所接受的教育、知识和信息,以及身体和心理发育水平都明显优于几十年前,人的智力也更早成熟。同时,据实证研究,低龄犯罪早已不再是孤例。在这种背景下,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刑法需要作出回应。

但是,修改法律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技术活”。如何修改,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同时,兼顾各方权益的保护,仍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越明确,就越难以顾及个案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个案的正义受损;另一方面,过分重视个案判断,将造成法律适用的恣意性,可能产生更严重的不公正。两者之间的矛盾、博弈和取舍,不仅考验立法者,更需要社会公众认真思考!
最新消息,2019年10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于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置,以及如何更好地预防、矫治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与会代表们提出诸多切实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可能会有新的突破,我们将持续关注、拭目以待!

在这场悲剧中,舆论在同情女童、斥责男孩的同时,也将心中的不解和愤怒倾泻到“法律”上。但是,这口“锅”不能完全甩给法律。法律虽然具备一定的预防和引导功能,但更多是事后救济。公众的关注点更多应从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前移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努力。据报道,蔡某某杀害女童的手段极为残忍,此前还曾骚扰多名成年女性。暴戾、早熟、目无法纪的性格养成,谁之过?从家庭到学校,为何没有看出端倪并加以应对?是否应当有人为监护和教育不当承担责任?
相比于修改法律,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能够永远空置不用!
作者简介                                                                                      一也法律商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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