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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大连警方通报了这起被杀案:依据《刑法》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责。蔡某某被收容教养。
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之后,引发了关于未成年人极端犯罪不追刑责的种种讨论。翻出今年1月的旧稿,分享给大家。
14周岁的刑责年龄划定,真的合适吗?作者:吴钩
2019年第一天,就看到了一条骇人听闻的新闻:2018年12月31日晚18时许,湖南衡南县三塘镇发生一起凶杀案,两人死亡。杀人嫌犯正是死者的儿子、13岁男孩小罗。因为家庭琐事,此人将父母先后锤杀,然后逃跑。警方随后悬赏3万元征集抓捕线索,1月2日,逃逸的小凶手被抓获。
尽管凶徒已落网,但律师说,杀人者可能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这是短短一个月内湖南发生的第二起未成年人弑母事件!
2018年12月初,湖南益阳也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血案:一名只有12岁的少年持刀杀死自己的母亲。由于未满14周岁,这名弑母的少年已经获释,准备回学校上学。尽管让弑母者回归校园之举引发了其他学生家长的恐慌,但警方的做法无可指摘,完全合乎法律,因为按现行《刑法》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下为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换言之,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恶少年残忍弑母却免受半点刑罚的事实,让许多人不管在情感上还是理智上都难以接受。因此,很多评论益阳弑母案的网友都认为,应该尽快修订《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提前。现在,衡南少年锤杀父母一案再次刺痛了人们的神经
我当然也希望14周岁的刑责年龄线降下来,调至12周岁乃至10周岁。原因有三:
第一,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的最低刑责年龄标准相比,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责年龄是偏见的。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12周岁是最低刑责年龄的标准。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责年龄甚至比12周岁还要低,比如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刑责年龄为8岁;英国将10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在新加坡,7周岁以下才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中国香港也是将未满7周岁确定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而按中国大陆现行《刑法》,14周岁以下就可以完全不负刑责。
第二,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已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曾发布过一份《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2009.6-2017.6)》,指出:“根据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面对低龄化的犯罪趋势,还坚持将14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是不是已不合时宜?
第三,现代社会营养充足,少年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都要比从前早熟得多,比如衡南那个锤杀父母的少年人,个子应该高出他母亲一个头了,据说平日就经常殴打智力障碍的母亲,以致他父亲打工从不敢走远。那么,我们还可以天真地认为一名十二三岁的少年“什么都不懂”、“年幼无知”吗?
不过,同时我又认为,至少在近期之内,修订《刑法》、修改刑责年龄的可能性并不大。2018年的《南方周末》年终特刊请人“预测”2019年可能会发生的十件事,其中一件是:会不会立法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我的回答就是:不会。
我判断的理由也有三:
第一,在法学界,“修改刑责年龄”并未形成多数共识,尽管有一部分法律工作者确实提出应降低刑责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但持反对意见者也很多,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的宋英辉教授,就坚持反对降低刑责年龄,因为他认为,“光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有效控制犯罪,而且可能制造出更多严重犯罪行为”。
第二,到目前为止,我们仍未看到立法机关有修改刑责年龄方面的立法计划,甚至连“探风球”都未放出一个。虽然2016年“两会”期间,曾有一部分政协委员在讨论校园暴力伤害事件时,提议降低刑责年龄,但同年5月28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单纯靠刑罚惩罚的办法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一表态,暗示司法部门不会仓促修改刑责年龄。
第三,降低刑责年龄的立法,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纷争。2016年,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的盟友曾推动通过一项法案,将刑责年龄从15岁降至9岁。法案的支持者认为,成年人刻意利用15岁以下少年来从事贩运毒品等犯罪行为,修法有利于堵住司法体系的漏洞。但菲律宾的新法案让人权团体深感不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也对此表示关切。对于立法者来说,他们需要顾虑修法可能会带来的舆论压力与道义压力。因此,我预计中国不大可能会在2019年修订《刑法》,降低刑责年龄。
然而,2018年底湖南连续发生的两起少年弑母恶性案件,已经足够让人们思考一个问题:14周岁的刑责年龄划定,真的合适吗?
希望我的预测是错的。
本文选自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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